具體如下:
1、個人先支付10%以後,再同甲類藥品壹樣的比例報銷;
2、乙類醫保藥品自己需要承擔(大多數為10%-20%自負)自負壹定比例(藥物之間有差異);
3、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較高的藥品。乙類藥品的個人自付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統壹制定,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醫保報銷範圍包括:
1、搶救期間醫療費用;
2、住院期間醫療費;
3、手術材料及輔助用具;
4、床位費:按當地醫保標準。若因急性-腦外傷、復合性內臟損傷昏迷需住ICU(重癥監護病房)者除外,但脫離危險後應立即轉入普通病房;
5、康復理療費:按當地醫保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3種,醫保範圍以外的康復理療不予賠償;
6、換藥及康復功能指導訓練:按當地醫保標準結合病情需要核定;
7、救護車費:按當地衛生部門及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8、其他費用:按照規定的不予賠償的費用不予賠償;
9、續醫費:被保險人為提前結案,對傷者未來可確定且必須的續醫費用可提前支付。必須在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上主管醫生有明確記錄需要繼續治療或半年、壹年後取內固定物或是定期復查或是記錄了後續治療費用,同時被保險提供的賠償支付憑證上記錄已經支付了後續費用的才可審核續醫費。審核續醫費根據病情需要, 對明顯超出病情需要的不予賠償。
綜上所述,乙類藥品需參保人按壹定比例個人先承擔部分費用(也就是“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剩余的費用再按比例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