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和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資金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相關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監督工作。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公眾利益。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指導計價依據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計價依據的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及時調整指導計價依據及相關管理措施,科學指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第八條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征求並充分聽取建設工程各方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編制或修訂,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築行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推廣應用,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第九條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
本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交制定機關說明。第十條為應對建設工程實施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補充工程定額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和發布補充定額,並報相關審批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由於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的特殊性,所制定的工程定額缺少相應的內容,施工企業可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壹次性補充定額。壹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於本建設項目。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壹次性補充定額,由建設單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變更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收集、計算和發布市場信息價格、建設工程價格要素指數、指數等相關信息。第十三條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軟件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第三章工程造價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預算、設計預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行全過程管理。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編制。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造價。招標建設工程造價的約定應當符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六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按施工圖編制,不得弄虛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招標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同時,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建設工程中標明的材料。
國有投資建設項目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並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