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與食品經營有關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擴展資料:
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要求規定:
1、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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