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1,找委員會調解;2.調解不成,找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分析案情,做出仲裁;3.雙方對勞動仲裁不服或不同意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爭議。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包括以下幾種類型:勞動合同爭議、勞動保險爭議、集體勞動合同爭議、工傷保險待遇爭議、關於解除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雙方通過協商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試圖解決糾紛的第壹種方式。當然,協商解決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或者仲裁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壹般都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了解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與協商程序壹樣,調解程序也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如果壹方反悔,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衍生問題:
處理土地所有權糾紛的程序是什麽?
1,談判。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爭議;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根據爭議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