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面向社會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管理全國健身氣功活動,國家體委武術運動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工作。其職責是:
(壹)制定全民健身氣功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健身氣功教學和指導人員的技術等級制度;
(三)對面向社會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業務管理;
(四)審批全國性和區域性(含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涉外健身氣功活動;
(五)組織高級健身氣功大師的技術培訓、資格考試、等級評定和年檢;
(六)氣功鍛煉審批;
(七)牽頭協調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對健身氣功的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以下簡稱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健身氣功活動的管理。其職責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