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醫療費用: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超出目錄和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仍由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各地做法不壹樣,很多地方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康復費用:工傷職工在簽訂工傷職工康復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的費用。符合條件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住院夥食補助:
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未作統壹規定。
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和夥食費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不作統壹規定。
4.安裝和配置殘障輔助設備的費用: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需要註意的是,輔助器具壹般應限於日常生活和生產勞動所必需的,應采用國內市場流行的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類型的產品進行工傷認定,費用高於大眾化產品,要由個人支付。
5 .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費:
經傷殘等級評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會平均工資的50%;
2)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社會平均工資40%;
3)人不能自理的部分:社會平均工資的30%。
6.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月傷殘津貼:
壹次性傷殘津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
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殘疾:本人工資25;
三級殘疾: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殘疾: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10級殘疾:我工資7。
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對5-10級傷殘人員適用工傷醫療津貼。是根據殘疾程度來確定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統壹標準,但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
由雇主支付的費用
1,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
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註:實際操作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帶薪停工期間加班工資是否計入原工資福利待遇的計算,實踐中有不同。比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的意見》(2018) VII。工傷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支付。
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含加班工資)支付。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壹庭([2014]第15號)的調查參考傾向於認為,帶薪停工期間,加班工資不應計入原工資。
2、五、六級傷殘職工每月領取傷殘津貼: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5-6級傷殘津貼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 60%。
3.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殘疾人就業補貼適用於5-10殘疾,根據殘疾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統壹標準,但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可以查閱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者工傷保險辦法。
例如:廣東省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5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40;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5;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5;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
十級傷殘:我工資×4。
4.帶薪停工期間的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單位不安排護理的,由單位支付護理費。壹般可按當地從事同等護理級別護工的勞動報酬標準支付。
5、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6、不及時申請工傷承擔費用: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間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第三十六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