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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四個最嚴內容

法律分析:從事疫苗的生產活動,除了要符合藥品管理法的壹般要求外,還應該符合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既要具備適度規模和產能儲備,還要具備保證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設施。疫苗管理法提出了嚴格的生產準入管理。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該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其他關鍵崗位的人員也應該具備相應的專業背景、從業經驗。

疫苗管理法同時要求疫苗生產過程符合核定的工藝和質量控制標準。按照規定對疫苗生產的全過程和疫苗質量進行審核和檢驗。產品上市後,也要制定並且實施風險管理計劃,主動地開展上市後的研究,持續優化生產工藝和質量控制標準。對於可能影響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變更,應該進行充分的驗證。對疫苗還要實施批簽發管理,每批產品上市前都應該經過批簽發機構的審核和檢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疫苗安全工作和預防接種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疫苗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疫苗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疫苗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疫苗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疫苗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勢,加強疫苗監督管理,保障疫苗供應。

第十條 國家實行疫苗全程電子追溯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統壹的疫苗追溯標準和規範,建立全國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整合疫苗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全過程追溯信息,實現疫苗可追溯。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與全國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相銜接,實現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全過程最小包裝單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依法如實記錄疫苗流通、預防接種等情況,並按照規定向全國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提供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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