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稅收中的轉讓定價
(壹)轉讓定價的概念及表現形式。
在國際稅收中,轉讓定價壹般是指企業集團成員之間內部交易的定價,以及形式上不屬於同壹企業集團但有實際利益關系的關聯方之間交易的定價。由此產生的價格被稱為轉讓價格,通常可能不同於外部經濟交易中采用的市場價格。跨國公司經常利用轉讓定價來協調內部單位,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整體盈利能力,從而實現其全球戰略目標。在這種利益驅動下,轉讓定價可能會嚴重偏離在公開市場上從事相同或類似交易的非關聯方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應達成的價格。在實踐中,轉讓定價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幾乎涵蓋了跨國公司集團業務活動的所有過程和結果。其中包括1、貨物的購銷。目前,我國三資企業中的轉讓定價問題也主要集中在這壹領域,貨物內部交易定價對貨物購銷雙方具有反作用,壹般采取 "高進低出 "或 "低進高出 "的方式轉化為收入和利潤的轉移或轉讓,從高稅率國家轉移收入和利潤。收入和利潤從高稅率國家向低稅率國家或避稅地轉移。2、提供勞務。設計、維修、廣告、科研、咨詢等勞務活動壹般都涉及費用的收付,與商品交易相比,費用彈性大,效益不易確定,這種資金流動便於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3、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租賃。購置成本或租賃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提取折舊費用的多少,最終也會影響企業間的利潤分配。4、貸款交易。這類資金的運作對利潤的影響較為直接,較難把握。無論何種形式,跨國公司在轉讓定價活動中實現的最終目的都是獲取利潤。具體界定為包括稅收目的和非稅收目的。稅收目的主要是基於減輕稅負的考慮。跨國公司往往利用國家間稅率和稅收規則的差異,使其在高稅率國家的實體降低對征稅國關聯實體的銷售價格,降低收費和費用分配標準;反之,低稅率國家的實體提高對高稅率國家關聯實體的銷售價格,提高收費和費用分配標準,從而將本應在高稅率國家實現並征稅的部分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國家。由此減少的高稅率國家的稅收收入,壹部分轉化為低稅率國家的稅收收入,壹部分直接增加整個集團公司的稅後收入,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非稅目的主要有進入和控制某壹市場、加速成本回收、從合資企業中謀取更多利益、規避外匯風險等。
(二)轉讓定價導致國際稅收利益失衡。跨國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可以使位於相關國家的關聯企業的收入和支出增加或減少,最終這些變化必然導致東道國政府稅收收入的增加或減少。當轉移價格提高時,國際收入轉移國和國際費用轉移國的稅收增加,國際收入轉移國和國際費用轉移國的稅收減少;當轉移價格降低時,情況正好相反。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的分配關系:壹是跨國關聯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二是作為跨國關聯交易壹方的企業與其東道國稅*之間的分配關系;三是作為跨國關聯交易壹方的企業與其東道國稅*之間的分配關系;四是跨國關聯交易雙方的東道國稅*之間的分配關系。這四個方面的分配關系交織在壹起,引發了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使跨國關聯公司之間的收入和分配關系變得更加復雜。在跨國關聯企業間同壹交易的轉讓定價中,轉讓國與被轉讓國往往處於利害關系截然相反的地位,但壹國稅務部門往往只關註本國企業的 "少收多付"。
其次,我國防範轉讓定價的措施有待加強
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來華設立企業,在給我國帶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建設資金的同時,也向稅務部門提出了如何防範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的問題。從總體上看,我國稅務部門在防範避稅方面還處於摸索階段,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比較薄弱,各方面都存在很多漏洞。
(壹)轉讓定價稅制不完善
首先,規定過於抽象、簡單、零散,影響可操作性。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有四種,且嚴格規定了方法使用的先後順序,限制了操作的靈活性;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程序》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獨立企業間的業務往來,不按各自稅法規定收取或支付價款。1998 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對 "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各自稅法規定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稽查,並實施納稅調整"。這些規定過於籠統和寬泛,對調整收入涉及的流轉稅問題沒有相應的調整措施。此外,轉讓定價稅制對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避稅的規定也不夠細化。這些缺陷都影響了其可操作性。其次,適用範圍小。所有反避稅條款均未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內關聯企業之間的避稅行為,或基本不涉及該問題。最後,對於已經成為事實的轉讓定價避稅行為,只規定了重新調整利潤,而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這無疑給了企業鉆空子的機會,在法律上沒有構成必要的威懾和制止機制。
(二)難以迅速掌握國際市場價格
稅務機關壹方面需要企業提供相關材料,監控相關企業的收入及其費用分配情況,另壹方面需要掌握國際市場價格信息。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沒有建立專門的信息機構對國際商品和勞務市場價格等稅收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儲存和傳遞,缺乏完整高效的反避稅信息系統,無法對關聯企業的收入和費用進行有效管理。
(三)缺乏高素質的涉外稅務隊伍
目前,我國從事涉外稅務工作的人員大多缺乏國際稅收知識,應對避稅經驗不足,計算機和外語水平普遍較低,制約了檢查工作的有效開展。同時,我國缺乏處理轉讓定價問題的專門人才和機構,不利於經驗的積累和隊伍的鍛煉。
三.國際上壹些成功的轉讓定價防範措施
(1)加強國際納稅申報制度。壹些國家要求跨國納稅人填寫專門表格,向稅務機關申報轉讓定價情況。例如,在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除按壹般規定申報外,還要單獨寫壹份特別聲明,說明與轉讓定價有關的企業概況。有些國家還要求跨國納稅人對涉稅案件的涉外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強化會計審查制度。壹是完善賬務信息管理要求。目前,許多國家規定公司制企業尤其是股份有限企業的納稅報表必須經過相關註冊會計師的審核。此外,壹些國家除了要求跨國納稅人提供調查定價所需的壹般會計資料外,還要求單獨提供轉讓定價相關業務的具體會計資料。二是實行所得稅分攤制。許多國家對無法提供準確成本費用憑證或每年收入較少的納稅人實行評估所得稅制度。
四、加強對轉讓定價的防範
(壹)進壹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
1、擴大轉讓定價稅制的適用範圍,即把轉讓定價調整的範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內關聯企業,而不僅僅局限於內外資企業及其境外關聯企業。2、增強轉讓定價調整的可操作性。增強轉讓定價調整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國規定的調整方法多種多樣,難以確定,調整方法的使用順序也是機械地規定。因此,應摒棄機械地排列各種方法的先後順序,采取靈活實用的原則確定調整方法,並對無形資產、集團內勞務等作出明確規定。3.明確納稅人的申報義務和舉證責任。我國應通過制定各種納稅申報表,將納稅人的申報義務系統化、規範化。當稅務部門初步確認納稅人存在轉讓定價行為時,納稅人應承擔收集材料、向稅務部門自證清白的責任。同時,還應明確轉讓定價調整符合公平交易原則。4.對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的行為從輕征稅、從重處罰。
(二)建立暢通的國際市場價格信息渠道
壹是要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建立涉外信息中心,與多個相關部門建立信息****sharing,拓寬信息交流渠道。二是要設立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涉外稅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換。三是要建立和加強與國外稅收管理相關部門和組織的合作,繼續積極與其他國家簽訂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簽訂有稅收信息交換條款的反避稅措施,以增進國際合作與交流。
(3)推廣預約定價制度
預約定價制度實質上是將事後審計調整為事前審計咨詢的壹種安排,即在受控交易發生的壹定時間內,確定壹套適當的交易轉讓定價標準、調整幅度和重要假設。包括跨國納稅人和至少壹個政府的稅務管理部門。實行預約定價有利於消除納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爭議和大量繁文縟節,同時消除事後調整帶來的賬目轉移和資金匯回的麻煩。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已經開始陸續實施預約定價制度,並取得了壹定的經驗。經合組織(OECD)在總結有關國家實踐的基礎上,制定了操作性較強的 "預定價安排指南",我國也應在已有的基礎上,取長補短,制定切實可行的預約定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