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疫苗使用要有計劃性,根據每月接種日安排,準確合理地制定用苗計劃2、疫苗使用應遵循“足量、適量”的原則,既不能緊缺也不能浪費3、疫苗領發手續要完備,使用要有詳細登記,包括名稱、規格、批號、效期、產地、領苗日期及數量等,帳目要清楚,帳物要相符4、疫苗領用壹般每月壹次,接種門診用苗有剩時,如冷藏條件具備,在效期內轉下次使用5、疫苗使用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活疫苗開啟半小時,滅活疫苗開啟1小時,即應廢棄6、疫苗應按規定的溫度貯存和運輸7、疫苗應由專人管理,按品名、批號效期,分類整齊存放,短效期先用,長效期後用8、接種現場要求壹苗壹冷藏,即壹個冷藏包只冷藏壹種疫苗及其稀釋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壹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並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強化預防接種規範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接種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