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空間、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設施、空飄物等載體設置的廣告及牌匾設施,包括霓虹燈、燈箱、櫥窗、標識牌、電子顯示牌(屏)、公告欄、宣傳欄、閱報欄、畫廊、指示牌、實物造型、門面匾額、標語、條幅等獨立或附屬式廣告。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並應征求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有關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設計方案, 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或位置設置戶外廣告(不含牌匾):
(壹)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軍事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地區;
(三)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四)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
(五)公***綠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橋(不含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視圍墻、護欄、道路隔離帶、臨時棚亭;
(八)異型樓頂、坡屋頂和居民住宅樓;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位置。第七條 本市外環線以內的中心城區不得設置大型占地戶外廣告。
外環線、高速公路和國道兩側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嚴格控制。第八條 在道路及其兩側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影響通行,不得遮擋綠化和市容景觀,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信號,不得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第九條 依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城市風貌景觀和市容環境,不得超過有關規劃、規範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第十條 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未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不準設置戶外廣告。第十壹條 在外環線(含外環線外側50米)以內及高速公路、國道兩側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到市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在前款範圍以外設置戶外廣告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準予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準予許可的內容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設置路名牌、 候車亭、電話亭、路燈桿等公用設施同時附帶設置戶外廣告的,以及在公交車輛車體設置廣告的,應先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準予許可的,再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 依附建築物、構築物及各類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征得其產權人的同意,並簽訂同意占用的書面協議。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 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
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對戶外廣告的設置使用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 應當自行政許可準予之日起3個月內設置完畢;逾期未完成設置且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其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自行失效。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確需轉讓或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轉讓或變更手續。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人應當自設置完畢之日起5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申報驗收,城市管理部門應於收到申請後7日內驗收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