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銀監會;中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的部級機構。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經營。
壹、銀監局成立背景
銀行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結構安排既要適應金融業的整體發展和監管安排,又要與市場約束和銀行內部管理相協調。其實是權衡監管成本和收益的結果。銀監會的成立表明了政府通過加強監管和建設來提高行業發展水平的改革意圖。
二、主要職責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監會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3.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並表監管;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數據和報表的統壹編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12.接管或推動重組已經或可能發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信用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13.撤銷違法經營和經營不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14.查詢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行為人涉嫌金融違法行為的賬戶,凍結涉嫌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的司法機關申請;
15,取締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法經營活動;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擴展數據:
銀監局的歷史演變
從1和1984開始,我國形成了銀監會的雙重銀行體制。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實行綜合監管。
2.2003年,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為國務院直屬部級機構。
3.2003年4月25日,中國銀監會成立;2003年4月28日正式履職。
4.銀監會將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劃給銀行業金融機構,原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根據黨中央決定,銀監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5.中國人民銀行原銀監壹處、二處、非銀行處、合作處、銀行管理處進行了重組。
整合後的銀監會新部門為:壹個負責國有商業銀行,壹個負責股份制商業銀行,第三個負責外資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和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信托公司、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五)負責匯總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數據和報表,抄報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六)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突發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7.成立之初設置15職能機構: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部(研究局)、銀監壹部、銀監二部、銀監三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統計部、財務會計部、國際部、監察局(紀委);
人事部(黨委組織部)、宣傳部(黨委宣傳部)、群眾工作部(黨委群眾工作部)、監事會工作部。此外,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8.成立之初有450個機構,其中原中央金融工委120,原中國人民銀行五部門200?[6]。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9.截至2003年6月65438+10月09日,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全部成立。
10,2015 65438+10月20日,銀監會公布了成立近12年以來的首次組織架構改革。這包括:來自監管改革。
11.信托部從原非銀部分離出來,專門監管信托金融機構;將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從原二行中分離出來,負責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設立普惠金融部,對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和小貸、網貸、融資等非持牌機構的服務進行監管和協調。
撤銷兩個部門(培訓中心和信息中心),成立信托監督管理部,負責信托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改革三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案件稽查局、融資擔保業務部),成立審慎監管局牽頭非現場監管,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的制定;
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根據監管職責的內容,命名每個機構的監管部門。銀行監管的第壹部分是大型商業銀行的監管部門;銀行監管的第二部分是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監管部門;第三個銀行監管部門是外資銀行監管部門;第四條銀行監管部是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是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
12、2018年3月,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將銀監會起草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的職責劃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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