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淄博市禁止亂貼亂畫亂掛規定》(市政府令第27號)
將第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淄博市黃河河道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9號)
1.將第九條第壹款中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工程建設方案,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工程建設方案。工程建設方案未經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將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經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修改為“經依法審核通過後方可開工”。
3.將第九條第四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後,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參加竣工驗收,並納入黃河防洪安全統壹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資料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備存。”
4.將第三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黃河舊壩及其他工程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挖掘或者拆毀。”
(三)《淄博市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1號)
1.將第三條修改為:“市、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監督工作。”
2.將第六條刪除。
3.將第七條修改為:“承擔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壹)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出具真實的檢查結果,並於檢查結果作出後10日內書面告知醫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
(二)建立醫藥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檔案,由專人負責;
(三)接受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4.將第八條第(壹)項中的“肝功能及乙肝五項”修改為“肝功能”。
5.將第十三條第(三)項刪除。
6.將第十四條刪除。
7.部分條文刪除後,對涉及的條、款、項序號作相應調整。
(四)《淄博市礦產資源開采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1號)
1.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修改為“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2.將第十五條中的“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礦產資源。”修改為“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礦產資源”。
3.將第二十條中的“礦山企業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修改為“礦山企業可自行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二、廢止的市政府規章
(壹)《淄博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淄政發〔1996〕42號)
(二)《淄博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淄政發〔1998〕52號)
(三)《淄博市城市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淄政發〔1999〕189號)
(四)《淄博市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市政府令第51號)
(五)《淄博市行政許可監督規定》(市政府令第54號)
(六)《淄博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市政府令第55號)
(七)《淄博市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6號)
(八)《淄博市建築市場管理若幹規定》(市政府令第59號)
(九)《淄博市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88號)
(十)《淄博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9號)
本決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禁止亂貼亂畫亂掛規定》等4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個別標點和文字進行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