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看,“山寨”產品至少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具體的商品,比如手機等;另壹種是文化和精神產品,比如百家講壇、春晚等。這二者不可同日而語。當然,還有壹種分法:以營利為目的和不以營利為目的。比如,有的人搞“山寨版百家講壇”、“山寨版功夫熊貓”,並在網上傳播,制作者純粹就是為了好玩兒,或者滿足壹下自己的表現欲、表演欲。
“山寨”產品為何暢銷?就拿手機來說吧,很多人受經濟條件所限,買不起名牌手機,但是自己又對名牌有心理需求,那麽,“NCKIA”、“SAMSING”就很適合他們。看上去和名牌手機差不多,性能可能差別也不是很大,但是價錢便宜很多,“性價比”很高。也正是因為看到這樣的社會需求存在,壹些人才打起仿冒品牌的主意。
“山寨”商品明顯是有違法律的,只是因為很多人的商標意識、知識產權意識不是很強,相關的法規不是很完善,有關部門執法力度也不夠,這些都給了壹些人打擦邊球的機會。
至於“山寨文化”,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其中既有自娛自樂型的,也有商業型的。比如“山寨版春晚”、“山寨版百家講壇”等,如果不違反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德,而且也不以營利為目的,我們只能允許它們存在,說實話,也很難禁止。
但是,“山寨文化”畢竟是壹種以模仿為核心內涵的現象,既然是模仿,在壹定程度上就是對知識產權的侵犯,只不過換了壹個說法,換了壹種表現形式。比如,以前在圖書市場上出現的“全庸著”、“古龍新著”,放在今天不也可以叫“山寨版”嗎?難道因為換了種名稱,就可以說他們不是在利用原作者的名氣吸引眼球,就不是在打擦邊球了嗎?只是因為目前相關的法規還不夠完善,對有些責任還比較難追究。比如,壹些商家請個長得很像某明星的人拍廣告,還模仿其動作,這種“山寨”明星廣告,目前就難追究商家的責任。但在壹些國家,壹些明星名人的動作、簽名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對註冊商標、廣告的保護也非常完整。
如何理解山寨現象?
觀點壹:“山寨”——對侵權行為的包庇
“山寨”商品應該說是違反法律的。只是很多人的商標意識、版權意識不強,相關的法規不完善,相關部門執法力度不夠,才給了這些人打擦邊球的機會。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剛剛步入正軌,剛剛實現了與國際的對接,便迎來了“山寨文化”的侵擾。這些“山寨”產品涉嫌盜版、侵權,遊走於法律邊緣,而“山寨文化”恰恰是為“山寨貨”提供了寬容,實施了包庇。由此看來,“山寨文化”是可恥的,“山寨文化”讓中國蒙羞……
觀點二:“山寨文化”是對主流文化的扼制
“山寨”的實質就是仿冒,只不過換壹個說法,換了壹種表現形式。“山寨文化”是低俗的文化,是扼制創新的文化,強調的是投機取巧,鉆成本低、風險小的空子。每個人都有惰性,都願意走捷徑。如果社會成了“山寨文化”生長的土壤,那麽創新文化就很難生長。
觀點三:“山寨是壹種生活態度”、“山寨是追求個性的體現”
“山寨”是對主流文化的壹種嘲諷。壹些文化界學者也認為,“山寨”給草根階層提供了壹種表達訴求和自我展現的渠道,主流文化大可不必對它們喊打喊殺。 “山寨”文化讓草根階層有了創新的機會,讓非主流有了表達思想的可能;“山寨”名人、“山寨”名勝和“山寨”產品,讓草根階層實現了原本高不可攀的願望,滿足其需求。毫無疑問,“山寨”現象在時下具有壹定的積極意義。
觀點四:“山寨”精神也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山寨”固然有“三國氣”、“水滸氣”對於權威、秩序、體制、制度的沖撞,卻也有蘊含其中的對於平等、自由、自主的向往和追求。所以,僅僅責怪“草根”社會的“遊民”情結是不夠的,也是不公正的。它或許不夠現代,不夠文明,卻是這些無權無勢之人必然要選擇的方式。
觀點五:“山寨”泛濫是個危險的信號
“山寨”正在迅速演化為壹個泛文化概念,所謂無處不山寨。它的內涵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其危險的另壹面正在浮現出來,譬如山寨藥品的出現,就是個明顯的信號,應該引起整個社會的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