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化學成份標準物質、物理化學特性標準物質和礦物結構、組成等外觀特征標準物質。第三條 標準物質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壹)用下列方法之壹進行定值
1.通過與國家級標準物質相比較而確定。
2.用兩種以上不同原理的準確可靠的方法確定。
3.多個實驗室用準確可靠的方法協作定值。
(二)穩定性在壹年以上。
(三)均勻性保證在定值的精度內。
(四)具有規定的合格包裝形式。第四條 申請辦法
(壹)凡準備研制生產標準物質的有關單位,可在每年七、八月份向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提出申請(與建材產品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計劃同步)。
(二)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在綜合平衡有關單位的申請項目後,報送國家建材局批準。
(三)經國家建材局批準的項目,將列入每年的“建材及非金屬礦產品制、修訂國家、專業標準項目計劃”中,下達給有關單位進行工作。
(四)凡按照計劃進行研制、生產的標準物質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並能批量生產,滿足使用需要的有關單位,可向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提出審核申請。
提出審核申請的單位須提供下列材料:
1.標準物質研制報告。
2.按統壹規定格式編寫的標準物質證書初稿。
3.試用情況報告。
4.國內外同種標準物質主要特性參數對照表。
5.關於生產能力和保證供應措施或負責技術轉證的說明。
6.正式包裝完畢的標準物質樣品。第五條 審核
(壹)初審: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由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負責組織初審的準備工作,並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包括是否需要和如何進行標準值的核驗)。
(二)標準值的核驗及審議:根據初審意見,可由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聘請有關具有核驗條件的單位,對標準值進行全面的或部分的核驗。(核驗費由申請支付,也可由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根據初審意見組織審議)。第六條 審批
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將審核結果上報國家建材局進行審批,由國家建材局頒發標準物質證書,對批準的標準物質統壹編號,列入部門標準物質目錄,正式發布。第七條 授權生產
(壹)凡審批合格的部門標準物質,經國家建材局授權後,由研制、生產單位負責生產。
(二)被授權單位負有保證生產和供應合格的部門標準物質的責任,如因故不能承擔生產和供應任務時,應向國家建材局提出報告,經批準後執行;屬臨時性停產、停供,應向建材標準化研究所備案,並通告有關用戶。
(三)被授權單位要對所生產的部門標準物質質量負責。國家建材局委托國家建材局標準化研究所對已批準的項目進行監督考核,不合格者應進行整頓、提高,必要時撤銷證書。經過整頓、提高,條件合格後,如願繼續承擔任務,可重新提出申請。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壹九八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