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三)變質的藥品;(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劣藥:(壹)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二)被汙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賣假藥是什麽違法行為
賣假藥屬於觸犯刑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