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國家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吸毒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吸食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規定的劣藥。第壹百四十二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的有關批準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申請藥品註冊時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方面,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了國家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3、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生產者即制造、加工、收集、收藏藥品者,銷售者即有償提供藥品者;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生產者、銷售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