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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標準中質量負責人的職責是什麽?

新版gsp標準中質量負責人的職責有以下十條:

壹、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範。

二、組織制訂質量管理文件,並指導、監督文件的執行。

三、負責對供貨單位及其銷售人員資格證明的審核。

四、負責對所采購藥品合法性的審核。

五、負責藥品的驗收,指導並監督藥品采購、儲存、陳列、銷售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工作。

六、負責藥品質量查詢及質量信息管理。

七、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八、負責對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及處理。

九、負責假劣藥品的報告。

十、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

擴展資料:

GSP對質量負責人的要求:

企業從事藥品經營和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範規定的資格要求,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從事中藥飲片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藥學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企業應當對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企業各崗位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及藥品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以符合本規範要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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