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īng shén yào pǐn guǎn lǐ bàn fǎ
1988年12月27日公布,1988年12月27日起施行。
2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 *** 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 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
第三條 依據 *** 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分為第壹類和第二類,各類 *** 的品種由衛生部確定。
3 第二章 *** 的生產
第四條 *** 由國家指導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 *** 的生產活動。
*** 的原料和第壹類 *** 制劑的生產單位,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確定。
第二類 *** 制劑的生產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條 *** 的原料和第壹類 *** 制劑的年度生產計劃,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聯合下達。
第二類 *** 制劑的年度生產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聯合下達。
*** 的生產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計劃。
第六條 *** 的原料和制劑,按國家計劃調撥,生產單位不得自行銷售。
第七條 *** 的原料和制劑的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設立原料和制劑的專用倉庫,並指定專人管理;建立生產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制度,按季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並報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備案。在生產 *** 的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必須妥善處理,不得汙染環境。
4 第三章 *** 的供應第八條 *** 的原料和第壹類 *** 制劑,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指定的經營單位統壹調撥或者收購;第二類 *** 制劑,由縣以上衛生行政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第九條 *** 的原料和第壹類 *** 制劑的供應計劃,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的計劃,綜合平衡後與生產計劃壹並下達。第二類 *** 制劑的供應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聯合下達。
第十條 第壹類 *** 只限供應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使用,不得在醫藥門市部零售。第二類 *** 可供各醫療單位使用,醫藥門市部應當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零售。處方應留存兩年備查。
醫療單位購買第壹類 *** ,需持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轉發的《 *** 購用卡》在指定的經營單位購買。《 *** 購用卡》由衛生部統壹制定。
第十壹條 科研和教學機構因科研和教學需要的 *** ,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由指定的醫藥經營單位供應。
5 第四章 *** 的運輸第十二條 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托運 *** (包括郵寄),應當在貸物的運單上,寫明該 *** 的具體名稱,並在發貨人記事欄內加蓋" *** 專用章",憑此辦理運輸手續。
第十三條 運輸單位承運 *** ,必須加強管理,及時運輸,縮短在車站、碼頭、機場存放時間。鐵路運輸不得使用敞車,水路運輸不得配裝倔面,公路運輸應當苫蓋嚴密,捆紮牢固。
第十四條 *** 在運輸途中如有丟失,承運單位必須認真查找,並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查處。
6 第五章 *** 的使用第十五條 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 *** ,嚴禁濫用。除特殊需要外,第壹類 *** 的處方,每次不超過3日常用量,第二類 *** 的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處方應當留存兩年備查。
第十六條 *** 的處方必須載明患者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等。 *** 的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對 *** 的購買證明、處方不得塗改。
第十七條 *** 的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應當建立 *** 收支帳目,按季度盤點,做到賬物相符,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7 第六章 *** 的進出品第十八條 *** 的進出口業務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辦理。 *** 進出口的年度計劃應當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九條 因醫療、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進口 *** 的,應報衛生部審查批準,發給《 *** 進出口準許證》後,方可申請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條 出口 *** 、應當向衛生部提出申請,並交驗進口國家 *** 主管簽發的進口許可證,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發給《 *** 出口準許證》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第二十壹條 *** 的進口、出口準許證由衛生部統壹印制。
8 第六章 罰則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全部 *** 和非法收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非法所得金額5至10倍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制劑許可證》的處罰;
(壹)擅自生產 *** 或者改變生產計劃,增加 *** 品種的;
(二)擅自經營 *** 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 *** 制劑的;
(四)將獸用 *** 供人使用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出口 *** 的。
第二十三條 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處方,騙取、濫用 *** 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制造、運輸、販賣 ***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處罰決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訴的,原處理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 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對獸用 *** 的管理,由農業部會同衛生部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