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了加強公司藥品管理,減少近效期藥品數量,減少效期藥品造成的損失,提高企業的競爭力。2、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3、職責:質量管理部、儲運部、采購部、營銷部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4、適用範圍:適用於本企業經營的藥品有效期的管理。5、發放範圍:質量管理部、儲運部、采購部、營銷部。6、內容:6.1、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6.2、藥品的有效期由藥品生產廠商以藥品穩定性試驗數據確定,並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批準後,才能在藥品的包裝、標簽上予以標註,是藥品的重要標識之壹;6.3、購進藥品除國家未規定外,必須規範標明有效期。商品有效期的標註格式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表示推算錄入系統,其具體標註格式為“有效期至XXXXXXXX”:6.3.1、直接標明失效期為某年某月,是指該商品在該年該月的1日起失效。如標有“失效期:2018年10月”的藥,即2018年10月1日失效,系統錄入有效期為20180930;6.3.2、直接標明有效期按年月順序,是指該商品可用至該年月的最後壹天。如標有“有效期至2018年10月”的商品,該商品可用到2018年10月31日,系統錄入有效期為20181031。6.3.3、標明有效期年數或月數這種方式標出的商品有效期,可根據商品生產日期推算,如標“生產日期170815”,有效期2年或24個月,其有效期是到2019年8月15日,系統錄入有效期為20190815。6.3.4、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驗收人員應拒絕驗收入庫;6.4、藥品驗收時應特別註意效期和外觀質量,不符合公司規定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庫,為控制效期產生,不符合規定產品須經質量管理部核實方可進貨,采購人員應在簽訂合同時,與供應商明確關於效期的規定和可退換貨條款;6.5、近效期藥品的界定,近效期藥品即臨近藥品包裝標簽上標註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的藥品,規定失效期前9個月定義為近效期藥品,近效期預警後下當月下架;6.6、企業計算機系統對庫存藥品的有效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預警及超過有效期自動移庫至待處區,防止過期藥品銷售,養護員每天跟蹤,實物移至待處理區;6.7、近效期藥品在庫儲存期間,養護員應按月跟進系統中的《近效期商品預警表》;6.8、近效期藥品應進行重點檢查和養護,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下架;6.9、近效期藥品的催銷:6.9.1、采購部接到《近效期商品預警表》後,應及時組織運營部銷售或采用合法適當的促銷措施進行促銷,以避免促銷不利使之過期失效造成經濟損失;6.9.2、在藥品銷售過程中,銷售員應做好與客戶的溝通聯絡工作和信息的收集,先銷售近效期藥品;6.10、倉庫效期9個月的商品,養護員下倉存放待處理區,采購、財務給予處理意見;6.11、客戶沒法銷售的準效期藥品,可退供應商部分由采購部通知退回供應商,不可退部分由客戶報損,特殊情況退回由質量管理部審核、負責監督銷毀,對已過期失效的藥品不允許隨便拋棄,防止因誤用引起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條 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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