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實驗員工作職責:
第壹條實驗人員應樹立為教學服務的思想,學習教材和教學儀器的有關資料,鉆研業務,熟悉各種儀器的規格、性能、使用和管理知識,掌握儀器維護的基本技能,會排除儀器的壹般故障。
第二條采購或接收上級發放的儀器設備時,對新到儀器進行驗收,建卡建帳,及時通知教師,並負責處理相關儀器差錯和保管管理。
第三條負責實驗教學的準備工作,在實驗課前根據“實驗通知單”準備好實驗所需的儀器和資料,並在開課前對所負責的實驗儀器進行整理和調試,保證實驗課的正常進行。通常情況下,演示實驗所需的儀器都安排在學生的實驗桌上。
第四條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實驗,堅守崗位。解決實驗中臨時出現的問題,比如換儀器,補充藥物。
第五條實驗結束後,檢查學生清潔情況,清點歸還的儀器,檢查儀器是否損壞。如有損壞或丟失,與教師協商,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損壞的儀器設備及時修理或報失。
第六條負責所轄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管理。貴重儀器設備不得外借,學院內借用的小型工具須經中心主任批準,並辦理登記和歸還手續。熟悉儀器設備分布情況,及時做好儀器設備使用和維護記錄,確保帳物相符。
第七條對實驗室的安全負責,執行《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有毒、易燃易爆藥品、氣體等物品要嚴格按照規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定期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和整改。
第八條上課時,應至少提前5分鐘到達實驗室,並在實驗室或休息室值班(有課時除外)。不擅離崗位,有事請假,以便及時解決問題,酌情協助老師完成壹些教學輔導工作。
第九條努力學習,刻苦鉆研,提高業務水平,積極進行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技術改造,積極申請實驗室建設資金。每學期期末要清點壹次儀器、藥品、材料,並準備下學期的補充購置計劃。
第十條認真完成學院、實驗中心和系裏交給的臨時任務,熟悉實驗中心的整體情況。並有義務在工作需要時幫助實驗中心其他人員完成任務。
第十壹條兼職代課實驗人員必須首先完成中心的工作,不得以代課為由影響中心安排的工作和實驗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