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
壹、麻醉藥品
麻醉藥品,是指對中樞神經有麻醉作用,連續使用、濫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產生身體依賴性和精神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常用的麻醉藥品有醋托啡、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醋美沙朵等。
麻醉藥品是指具有壹定依賴性潛力的藥品,麻醉藥品正常使用有利健康。但部分麻醉藥品連續濫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使用和貯存應嚴格管理。
麻醉藥品並非毒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國家食藥監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
二、精神藥品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依據人體對精神藥品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將其分為壹類和二類精神藥品。精神藥品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精神藥品的生產活動。
精神藥品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精神藥品的生產活動。精神藥品的原料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制劑的生產單位,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確定。
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的生產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確定。
國家管理藥品的作用
1、保證藥品質量
國家通過建立嚴格的藥品監管體系,對藥品的研發、生產、流通和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確保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性。
2、增進藥品療效
國家通過對藥品的審批和管理,鼓勵和推動藥品研發機構和企業進行藥品創新和改進,促進藥品質量的提高和療效的增強。
3、保障人民用藥安全
國家通過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藥品不良反應事件,保障人民的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