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的,應當向商標局備案。
壹、備案主體
可以向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經工商登記的商標代理機構,其經營範圍中應當含有“商標代理”或者“知識產權代理”項目。
二、備案辦理方式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可以直接遞交,也可以通過郵寄辦理。
直接遞交的,商標局對按要求填寫的備案表及交驗的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並留存交驗文件的復印件。郵寄辦理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按要求填寫備案表並提交登記主管部門蓋章的或者經公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直接遞交的,在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專門受理窗口辦理;郵寄辦理的,備案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中國商標大樓收文科,郵政編碼:100055。
三、商標代理機構備案
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備案,應當填寫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表(按要求填寫並經商標代理機構蓋章、負責人簽字,下同)並提交以下文件:
(壹)蓋有登記主管部門章戳的工商營業執照、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或者經公證的工商營業執照、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並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章戳;
(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四、商標代理機構變更備案
備案商標代理機構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應當及時向商標局辦理變更備案,商標代理機構怠於辦理的,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壹)變更商標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的,應當填寫商標代理機構變更備案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1.登記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或者加蓋登記主管部門章戳的變更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經公證的變更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2.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並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章戳;
3.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二)變更其他備案事項的,應當填寫商標代理機構變更備案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並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章戳;
2.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五、商標代理機構合並備案
備案商標代理機構依法辦理合並登記手續後,應當及時向商標局辦理合並備案,商標代理機構怠於辦理的,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辦理商標代理機構合並備案,應當填寫商標代理機構合並備案表並提交以下文件:
(壹)登記主管部門出具的合並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加蓋登記主管部門章戳的合並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經過公證的合並登記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二)合並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並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章戳;
(三)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商標代理機構名稱以外的其他備案事項同時發生變更的,按照商標代理機構變更備案辦理。
六、商標代理機構註銷備案/結算
商標代理機構註銷、變更營業登記,停止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應當與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簽訂終止委托協議或者經委托人同意與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簽訂轉委托協議。
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後,應當及時向商標局辦理註銷備案/結算。辦理註銷備案/結算的,應當填寫商標代理機構註銷備案/結算表並提交以下文件:
(壹)登記主管部門出具的註銷登記、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加蓋登記主管部門章戳的上述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經過公證的上述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二)僅辦理結算的,須附送蓋有登記主管部門章戳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或者經公證的上述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並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章戳;
(三)授權委托書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辦理結算的,拖欠的規費應當及時補足,所交預付款有余額的,商標局經清算後予以退回;指定非本商標代理機構名義賬戶的,須另附材料說明。
註銷備案/結算的商標代理機構,其未完成的商標代理事宜,商標局將有關書件直接送達商標申請人或者按照《關於委托人直接領取相關書件的通知》辦理;商標申請人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書件送達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七、工作時限
商標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商標代理機構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商標代理機構補正,補正合格的,予以備案。
八、辦理費用
商標代理機構備案無須繳納費用。
九、備案信息的公布
商標代理機構備案信息,由商標局在中國商標網公布。
十、附則
2014年5月1日前,工商總局及商標局發布的關於商標代理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其規定與《商標法實施條例》及本須知內容相抵觸的,遵照《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須知要求執行。
本須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