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個人賬戶由當年基金支付。個人賬戶當年不足支付的,門診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其中在職人員1,000元,退休人員300元;
2、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 * *承擔,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比例為:
(1)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占76%,退休人員占82%;
(2)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80%,退休人員86%;
(3)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人員占86%,退休人員占92%。
醫療保險報銷材料:
1,本文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三級或二級醫院專科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化驗結果報告等原始醫療資料;
4.財政稅務統壹的醫療機構門診收費原始收據;
5.醫院電腦打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的處方付款原件;
6.定點藥店:統壹發票原件和電腦打印的應稅商品銷售清單;
7.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綜上所述,在定點零售藥店和救護車上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費用範圍的醫療費用,按其他醫療機構普通門診標準由基金承擔。參保人員經簽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治療的,門診起付標準在300元內予以減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