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保險目錄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在二級及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含慢性病、特殊病費用),經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政府資助的醫療保險補償後,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2、個人自付住院醫療費用: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在二級及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保險統籌範圍外的醫療費用,包括乙類、丙類個人自付費用和目錄外個人自付費用,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3、特定藥品費用: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經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專科醫生確診患有本產品規定的特定藥品目錄對應的疾病,因治療該特定藥品所發生的符合約定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包括門診和住院費用),保險公司按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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