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嚴格執行醫院《病區特殊藥品管理暫行規定》。(二)急救藥品做到“四定”:定量、定位、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完好率100%.(三)建立急救藥品壹覽卡、藥品放置示意圖、急救藥品交接本。班班交接,交接人員簽名。(四)每周壹護士長與治療護士***同清查壹次,有記錄並簽名。(五)護理人員必須掌握急救藥品藥理作用、使用方法和不良反應觀察處理,並有培訓考核記錄。(六)急救藥品有備用基數,按分類依次放置,藥物應標註有效期,用後及時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設立制劑室,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予以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必須執行《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商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