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2.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犯罪分子隱匿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販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包庇、袒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論處。
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配料,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是制造毒品的人而為其制造、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罪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5、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壹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予以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種植的;
(3)抵制根除。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三千株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予處罰。
6.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種苗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大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7.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8.其他人的主機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9.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依法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向吸食、註射能夠使人成癮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牟利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毒品犯罪從重處罰原則、毒品範圍和毒品數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數量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折算純度。
毒品數量的認定標準和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1)可卡因50克以上;
(2)3,4-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嗎啡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的;
(3)芬太尼125g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的;
(五)十毫克以上的二氫埃托啡;
(6)哌替啶(杜冷丁)250克以上;
(七)氯胺酮500克以上的;
(八)美沙酮壹公斤以上的;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麻油五公斤、大麻脂十公斤、大麻葉壹百五十公斤以上和大麻煙;
(十壹)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公斤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公斤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草壹百公斤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公斤以上;
(15)250公斤以上的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鈉和尼美泮;
(16)500公斤以上的氯唑唑、艾司唑侖、地西泮、溴地西泮;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大量毒品。
將國家指定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用於毒品犯罪的,應當根據毒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確定涉案數量。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a)可卡因超過十克但不足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等苯丙胺類毒品二十克以上不滿壹百克的;
(3)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滿125克;
(4)甲卡西酮大於40克但小於200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的;
(六)哌替啶(杜冷丁)超過50克但不足250克;
(七)氯胺酮壹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的;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公斤的;
(九)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以上2千克以下;
(十)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大麻葉、大麻煙30千克以上不滿150千克;
(十壹)可待因、丁丙諾啡壹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的;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公斤以上不滿五十公斤的;
(十三)阿普唑侖、查泰草二十公斤以上不滿壹百公斤的;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鈉、尼美泮超過50公斤但不足250公斤的;
(16)多於100公斤但少於500公斤的氯唑唑、艾司唑侖、地西泮和溴地西泮;
(十七)上述藥品以外的藥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進行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分類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致人死亡、重傷、多次輕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第四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所或者監管場所銷售藥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出售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重病患者、孕婦、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五條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在戒毒場所和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使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六條窩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被收容的罪犯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包庇數人以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阻礙司法機關偵查被包庇罪犯的毒品犯罪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藏匿、轉移或者隱匿毒品犯罪所得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為犯罪分子藏匿、轉移、隱匿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或者本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藏匿、轉移或者隱匿毒品犯罪所得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藏匿、轉移、隱匿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財物的;
(四)嚴重阻礙司法機關調查犯罪分子實施毒品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包庇近親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匿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財物的,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是初犯或者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麻黃素(麻黃堿)、偽麻黃堿(偽麻黃堿)、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堿)壹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二氧基苯基-2-丙酮和羥亞胺的量大於2千克但小於10千克;
(三)3-氧代-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降麻黃堿)、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堿)4千克至20千克;
(四)醋酸酐十公斤以上不滿五十公斤的;
(5)麻黃提取物、麻黃提取物粉末、胡椒醛、黃樟素、黃樟素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2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6) N-乙酰鄰氨基苯甲酸、鄰氨基苯甲酸、氯仿、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250千克以下;
(七)甲苯、丙酮、甲乙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超過壹百公斤但不足五百公斤的;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五十,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兩年內因非法生產、經營、運輸、走私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壹次組織五人以上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或者在多處非法生產毒品的;
(四)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或者走私毒品的;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未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的情況下,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且確實用於合法生產和日常需要的,不按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罪處罰。
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最大數量標準以上,但不足最大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制毒物品數量超過本解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最大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並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九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壹)非法種植大麻植物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壹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壹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大量其他毒品原植物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大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第十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壹)罌粟籽五十克以上、罌粟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籽五十公斤以上、大麻苗五萬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多的。
第十壹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對他人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致使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指使、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容留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a)允許壹人以上同時服用或註射毒品;
(二)兩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兩年內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販賣毒品後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罪數罪並罰。
允許近親屬吸食、註射毒品,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十三條依法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限額50%,對“數量較大”標準不滿的;
(二)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受到行政處罰滿兩年的;
(三)非法向多人次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四)非法向吸食、註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