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藥學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2、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取得方式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
(壹)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4、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壹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壹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已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余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余科目考試並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