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林木種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林木種苗發展建設規劃;
(三)負責林木種苗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負責林木種苗的引進以及種質資源和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
(五)組織林木良種的選育、審定和推廣;
(六)培訓林木種苗技術和管理人員;
(七)對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提供信息服務、技術指導;
(八)依法查處有關林木種苗的行政案件。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木種苗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林木良種的選育,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進行。鼓勵單位和個人選育優良林木品種。第六條 省林業廳設立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林木良種的審查(認定)工作。縣級以上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林木良種的初審和推薦工作。第七條 經審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由省林木良種審定委員會頒發林木良種證書,並由省林業廳公布,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相應生態區域推廣使用,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林木良種推廣銷售。從屬於同壹適宜生態區域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域引進林木良種的,應當將引進樹種和地域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在推廣和使用過程中出現難以克服的嚴重缺陷以及其他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情形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查確認,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支持。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劃選用優良林木樹種。第九條 林木良種選育和生產實行補貼制度。符合政策規定的,列入國家林木良種培育補貼範圍。
加大對林木良種選育、種質資源保護等種苗基礎性、公益性工作和種業創新的資金扶持和投入。第十條 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基礎、前沿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主要造林樹種選育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科研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技術研發平臺,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享受風險**** 份額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鼓勵育種科研人員自主創新,維護種業合法權益。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壹條 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林木良種選育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經批準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十二條 植物新品種保護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造林綠化規劃,按照立足當地、適地適樹、超前準備、保證質量的原則,建立林木種苗生產基地。第十四條 國有苗圃和林木良種繁育基地應當發揮科技示範、輻射帶動作用,采用新技術、新設備開展生產活動,保質保量完成種苗生產任務。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自采、自育、自用種苗。各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技術指導,提供技術服務。第十六條 林木種子采收期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公布。
禁止搶青、掠青、損傷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劣質母樹上采種。第十七條 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取得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農民個人繁殖使用的常規林木種苗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市上出售、調換,不需要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