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NPC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2月28日頒布,並於2009年6月1日生效。
2018 12.29 NPC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數據: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1)建立最嚴格的監管制度。
1,完善統壹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結束了“九龍治水”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監管。
2.建立最嚴格的全程監管制度。新法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環節,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3.更加註重預防和風險防範。新法進壹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增加了責任約談、風險分類管理等關鍵制度。
4.建立最嚴格的標準。新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加強了標準制定與標準實施的銜接。
(二)設定懲罰措施,確保“嚴懲亂象”
(三)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規定。
(四)加強互聯網食品交易監管。
(五)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六)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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