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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極的要求?

類別:體育/運動

問題描述:

有誰知道蹦極需要的山體標準高度是多少?

蹦極需要的山的標準高度是多少,蹦極場地需要投資多少?

答:

1 範圍

GB19079的本部分規定了蹦極場所開放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各類對外開放的蹦極跳場所。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在本標準的條文中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但鼓勵根據本標準簽訂協議的各方研究使用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在引用文件未註明日期的情況下,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 GB19079 的本部分。

3.1

蹦極跳

蹦極跳

是指人們利用蹦極繩從高處自由跳下的活動。

3.2

蹦極場所 蹦極場所

可以滿足人們進行蹦極訓練、比賽、健身和休閑活動。它包括:人工蹦極跳場和天然、人工蹦極跳場。

3.3

蹦極跳臺蹦極跳臺

蹦極跳平面結構。

3.4

輔助繩安全繩

在蹦極活動中用於保護蹦極跳者的繩索,而非蹦極繩。

3.5

蹦極教練

教授蹦極理論和技能的人員。

4 從業人員資格

蹦極技術指導員、安全保衛人員應持有國家相關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5 場地、設施設備條件

5.1 蹦極塔

5.1.1 自然高度不超過 80 米,蹦極平臺長度不小於 3 米,寬度不小於 2 米,蹦極跳臺臂長度不小於 12 米。

5.1.3 蹦極繩垂直投影點底部水深不小於 4 米。

5.1.4 水深標識清晰醒目,並有隔離帶。

5.1.5 有安全護欄、防滑設施、防護網,蹦極跳臺出口設置阻擋設施。

5.2 蹦極跳臺

5.2.1 設置隔離區,蹦極者與無關人員之間應有隔離設施。

5.2.2 蹦極臺四周設置隔離欄,出入口設置向內開閉的隔離欄。

5.2.3 有效負荷不小於 300 公斤/平方米。

5.2.4 承受水平推力的安全護欄應符合 GB 8408-2000 的要求。

5.2.5 地面靜摩擦系數不小於 0.5。

5.2.6 蹦極區域應設置觀察點,並設置視頻監控。

5.2.7 恢復繩與跳臺的水平距離不小於 0.4m。

5.3 蹦極空間

5.3.1 彈跳點與跳臺下沿的垂直距離不小於蹦極高度的 7%。

5.3.2 當跳躍高度小於 40 米時,最低落點與著陸區的垂直距離不小於 3 米;當跳躍高度大於 40 米時,最低落點與著陸區的垂直距離不小於 4 米。

5.3.3 當起跳高度小於 40 米時,蹦極繩與障礙物本體在後向的垂直距離不小於 16 米,橫向距離不小於 9.6 米。

5.3.4 當跳躍高度小於 40 米時,蹦極繩索與障礙物本體在後向的垂直距離不小於 25 米,橫向距離不小於 12 米。

5.3.5 當跳躍高度大於 40 米時,墜落最低點與著陸區的垂直距離不小於 4 米。

5.4 起升、下降和動力傳遞設備

5.4.1 安全輔繩的安全系數大於 10,直徑不小於 8 mm。

5.4.2 起升設備的安全輔繩和固定裝置應符合 GB 8408-2000 的要求。

5.4.3 滑輪或卷筒的直徑與安全繩的直徑之比不小於 40 倍,導輪的直徑與安全繩的直徑之比不小於 20 倍。

5.4.4 20 米以下的蹦極平臺,滑輪或卷筒與安全輔助繩直徑之比不小於 20 倍。

5.4.5 有防止安全輔助繩脫落、過卷、松弛和折疊纏繞的裝置。

5.4.6 安全繩在卷筒上空載纏繞的次數不少於 3 次。

5.4.7 確認蹦極運動員已停止跳躍後,方可啟動絞盤提升或降低蹦極運動員。

5.4.8 卷揚機制動器應符合 GB/T 5144-1985 的要求。

5.5 蹦極繩

5.5.1 蹦極繩應取得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機構頒發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書。

5.5.2 蹦極繩的使用次數不得超過生產廠家的額定次數,破損率不得超過 5%。

5.5.3 連接蹦極繩和人的搭扣不得少於 2 個,且搭扣為鎖扣結構。

5.6 其他要求

5.6.1 馬具、扁帶、踝帶等跳傘裝備應按法定條件取得專業技術機構頒發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書。

5.6.2 高於 2O 米的蹦極臺應設置風速儀。

5.6.3 蹦極臺、接待處、休息室的工作人員應保持聯系暢通。

5.6.4 如升降設備不能正常工作,應配備緊急救援設施。

5.6.5 設有救生觀察甲板、救生艇、救生圈、救生桿和救生板。

5.6.6 蹦極場公共**** 休息室室內空氣符合 GB/T 17093 的要求。

5.6.7 公共**** 指示標誌應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6 安全

6.1 在醒目位置設置 "蹦極者須知 "和安全警示。

6.2 在明顯位置固定蹦極設備 "安全檢查 "標誌。

6.3 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文件,年度維護保養計劃及實施情況,安裝、檢修記錄及其驗收資料,設備故障及處理記錄。

6.4 急救藥品和器材應放置在明顯位置,便於取用。

6.5 非營業時間應有值班人員。

6.6 各類值班人員標識清楚。

6.7 有健全的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安全運行、事故處理、安全保衛制度和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

本部分為GB19079的第3部分。本部分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

本部分由國家體育總局提出。

本部分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負責解釋。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登山協會:中國登山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誌新、欒凱豐、閆金安、楊世濤、李石、馮勇、陳雪玲、李智、石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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