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保、工商、畜牧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餐廚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實行統壹收運、集中定點處置。第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置費。第七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餐廚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垃圾產生、交付、運輸活動的管理。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互通機制。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保、工商、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日常管理活動中獲取的下列相關信息***享:
(壹)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主體、許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三)核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情況;
(四)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六)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餐廚垃圾管理***享信息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第十條 從事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第十壹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壹次性餐飲用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垃圾,並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幹凈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並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汙染防治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及時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餐廚垃圾;
(二)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並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餐廚垃圾及時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並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或者更新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四)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並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並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