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五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犯論處 。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壹條 實施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同時構成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壹審宣判 11人獲刑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作出壹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對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對被告人王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分別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在被告人王蜂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其從事藥品銷售活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被告人林永祥、張旭、馬慶誌、柳楊、張歌萌、喻甦、韓柏龍、唐寧、李振嶽、何永高、林翔、王蜂、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人,
通過印度人ANKIT(音)或通過他人購進大批“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稱“格列衛”)、“鹽酸埃羅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稱“特羅凱”)、
“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稱“多吉美”)等藥品,然後在國內通過網絡或通過到醫院向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在國內加價銷售。
經連雲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均標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裝均未標示進口藥品註冊證號,外包裝、標簽及說明書無中文標識,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查詢系統中未查詢到我國進口印度生產的上述藥品,屬於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
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銷售金額***計350余萬元;被告人張旭銷售金額***計590余萬元;被告人馬慶誌銷售金額***計430萬余元;被告人柳楊銷售金額***計340余萬元;被告人張歌萌銷售金額***計190余萬元;
被告人喻甦銷售金額***計210余萬元;被告人韓柏龍銷售金額***計150余萬元;被告人唐寧銷售金額***計150余萬元;被告人李振嶽銷售金額***計130余萬元;被告人何永高銷售金額***計50余萬元;被告人林翔銷售金額***計40余萬元;
被告人王蜂銷售金額***計35萬余元;被告人馬前銷售金額***計10萬余元;被告人馬毛毛明知被告人馬前銷售的藥品為未經批準從國外進口的藥品,仍然幫助被告人馬前運送、銷售;被告人曹旋昌銷售金額***計5萬余元。
百度百科——生產、銷售假藥罪
中國新聞網——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壹審宣判 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