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適用本法;
有關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資料公安機關將采取四項措施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壹是嚴格營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貨車、校車安全監管。嚴格開展營運車輛特別是臥鋪客車安全檢查,堅決停運壹批不合格車輛,8月底前對所有營運客車、危化品運輸車、貨車和校車的安全狀況進行壹次安全檢查;
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壹律不準出站、不準上路、不準營運。省、市、縣要設立舉報平臺,鼓勵和發動群眾舉報站外攬客、中途上下客等非法營運、非法客車。堅決落實安檢措施,嚴防易燃易爆危險品進站上車。
二是嚴格高速公路、危險路段等重點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科學制定值班方案,確保重點時段、重點路段有人負責、有人巡邏、有人管事。對事故多發的危橋險段、急彎陡坡、臨水臨崖路段,以及山區公路、農村公路,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完善安全防護設施。
三是嚴格新駕駛人、客貨運駕駛人、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的安全管理。對申領大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等駕駛證的,壹律實行夜間實際道路考試。實行客貨運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轉遞制度,並通報安監、交通運輸部門。
四是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強化崗位責任制和交通管理目標考核,嚴肅懲處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商丘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可適用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