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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安慢性病報銷政策

法律解析:自2021 1 1之日起,慢性病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購藥費用直接結算。享受門診慢性病補助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具慢性病處方,持醫保電子憑證、醫保卡或社保卡(城鄉居民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證),在首批150門診慢性病直接結算藥店(附具體藥店名單)購藥後,即可享受直接結算,無需先行墊付,也無需提交報銷材料。

慢性藥店執業藥師審核慢性病患者門診處方,通過醫保系統查詢慢性病患者近三個月的病歷,嚴格按照品種、數量、劑量發放藥品,嚴禁調劑藥品。並在每月10前通過系統提交結算數據,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進行費用結算和分攤,並將藥品購銷存等數據提交市級醫保經辦機構進行智能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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