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鄉鎮衛生院住院0至300元報銷比例為40%,300元以上報銷比例為55%;
2、縣級醫院住院0至300元報銷比例為30%,300元以上報銷比例為40%;
3、縣外住院0至2萬元報銷比例為20%,2萬元以上報銷比例為35%;
4、參加婦幼保健報銷的孕產婦,按比例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報銷金額不足200元的,報銷200元。未參加母嬰保健補償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不予報銷;
5.二期及以上高血壓、心臟病合並心功能不全、糖尿病飲食控制無效、肝硬化未愈期、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慢性支氣管炎、精神病維持治療期、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 貧血、白血病等11種特殊慢性病患者在村級直報點門診按村級門診報銷比例報銷,在鄉鎮及以上醫療機構就診(縣外就診需轉診),憑《就診證》按不同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報銷;
6、個人年度補償總額封頂線為6萬元。
門診報銷比例如下:
1、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門診報銷25%;
2、鄉鎮衛生院門診報銷40%;
3、縣級醫院門診報銷30%;
4、縣外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除外)和接種任何價值的疫苗不予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參加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