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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

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省交通系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應當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安全必須行業管理、安全必須審批管理、安全必須生產管理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安全管理必須組織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開展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對發生重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與應急救援、舉報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或在安全生產目標上做出突出評估的。

第八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貫徹執行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3)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預防各類事故,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六)做好“春節”、“五壹”、“十壹”黃金周工作,確保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八)調查處理重特大事故,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搞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其他責任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十壹條相關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和生產事故,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統壹監管體系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監督檢查船舶船員的證書、適任、職務等。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水汙染防治。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和船舶的出入境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加強內河交通密集區、事故多發水域和貨物裝卸、旅客集中的港口,以及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船、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安全檢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航行安全環境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旅遊區和水上運動比賽區的現場航行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管轄區錨地、航道、掉頭區、泊位水深。

10.對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裝載危險貨物船舶的裝載許可和現場監管。

12,負責航標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審核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調查處理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認定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員、船員、裝卸工、押運員的資質,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輸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資質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管關,抓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查、運輸車輛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強化道路運輸安全源頭管理。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7、做好“春節、五壹、十壹”黃金周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確保運輸安全。

8.組織培訓,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的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級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調查處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隱患的舉報、投訴和舉報。

(五)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確保公路完整、安全、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建設單位的施工標誌、警示標誌、繞行標誌或者修建臨時便道,保障車輛、行人的交通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證道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確保公路、公路橋涵和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檢查維護的公路橋梁。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誌,並及時維修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損壞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繞行標誌,並及時采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誌標線應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損壞的路標應當及時修復和更換;因技術原因不能按時修復或者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路標。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交通主管部門每年應與下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各單位要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壹個基層單位、每壹個環節、每壹個崗位、每壹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並將其納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實行安全會議制度。

各單位至少每季度召開壹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召開壹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處理好客運駕駛員周會和貨運駕駛員月會。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約定事項及出席情況等。

第十八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對轄區內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考察方式為公開考察和暗訪相結合,行政領導考察和專家考察相結合,主要是專家考察和評價。檢查的主要內容是管理、制度、執行、現場、隱患、整改和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應每半年組織壹次綜合安全檢查,並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況在重大活動和重要時期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查,每周至少進行壹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壹次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地點、隱患和要求等。

第二十壹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且當時無法整改的,應當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出具《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該單位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檢查人員應當通知行政審批部門取消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單位對安全檢查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在重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檢查單位收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後,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審查仍存在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資金、整改效果及整改扣分具體監控(管理)責任人等。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五條負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和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核準、許可、認證或者受理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必須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驗收。

第二十六條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評估每年至少進行壹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並通過考核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者,給予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照《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準》執行。考核體系為1000,900分以上為優秀,900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有效,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應當重視安全信息的報送,及時、準確、全面地報送各類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告、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檔案,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的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安全學習培訓、宣傳教育、安全會議、安全活動、安全獎懲、安全文件、安全事故整改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第四章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經常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率不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工作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上級機關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組織者、學習內容、人員簽到簿、試卷及考核結果等。

第五章舉報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建立舉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獎勵制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接受舉報人的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

受理舉報時,應當明確記錄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造成的危害、舉報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七條對群眾舉報的事項應當及時核實處理,核實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對舉報事項認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調查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的信息。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報告範圍包括:

(壹)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安排其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五)重特大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或者偽造事故現場,隱瞞、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六)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的獎勵。

第四十壹條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人憑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托他人領取獎金的,代理人應當出示本人和舉報人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壹個月,逾期不領取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接收的,必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壹事項的舉報只獎勵壹次,獎勵對象為第壹舉報人。

第六章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四十二條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車、醫療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重傷及以上事故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運輸部門;發生1人及以上事故,應在4小時內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壹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和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

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應當書面報告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發生傷亡事故時,有關人員應當趕赴現場,調查情況,吸取事故教訓,並制定事故防範措施。

第四十五條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對重特大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兩個。

3.21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3.21.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對車輛和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準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2)禁止超速、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法超車、違法停車、夜間違法使用燈光、違法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和騎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帽。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運車輛嚴禁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於事故易發區,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在公路路口完善交通信號燈或讓行標誌。

6)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禁止疲勞駕駛,禁止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與營運,禁止超載客運車輛。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運輸企業的監管,主要對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人和汽車停止或取消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經營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工作,做到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鄉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車主、駕駛人和群眾的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禁止無證或超範圍經營船舶,禁止短途無證客船或非客船運輸旅客。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在惡劣天氣下作業和冒險航行。

3)禁止無船舶證書、船名和港口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渡口檢查證和渡工(船員)證後,方可從事渡口運輸。嚴禁無證擺渡。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禁止占用航道捕魚、養殖、采砂、淘金。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的非法灘塗造船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是“四客壹危”船舶;客船(客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和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相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舶證書是否壹致。

(2)船舶是否超載載客。

(三)船舶是否在批準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是否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範圍經營。

(6)是否超載。

(7)加強對水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強化其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貨船人員應當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並持有內河船舶船員專門培訓證書,方可上崗。

3.22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所有旅遊景點。

3.22.2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和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責任。

3.22.3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對國家安全法律政策執行情況、景區安全管理情況、安全狀況、存在的隱患等開展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各級領導、部門、員工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的落實情況;

2)檢查景區環境、標誌和安全設施;

3)企業領導組織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資金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通過討論分析和項目比較,從而促使企業改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4)除了每天定期安全檢查外,每年還應進行2-4次群眾檢查。包括壹般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進行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的計劃,檢查情況要記錄在臺帳中。依靠群眾檢查改進,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3.22.4制定所有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企業的職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才能上崗,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3.22.5景區內可能危及遊客安全的區域和通道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提醒遊客註意安全。危險區域要放置防護設施,保證遊客安全。

3.22.6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並應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安全運行。

3.22.7制定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定相應的救援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的急救藥品,以便及時向遊客提供幫助。

3.22.8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風景區的環境必須整潔、幹凈,並及時清除遊客垃圾,保護風景區免受人為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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