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陵水街道陵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祖謀,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傑某,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陵水街道陵水路青天苑14號2-2-1。
委托代理人吳善某,遼寧飛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車公莊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A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出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金霞北苑4-4-1號18號。
委托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方舟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壹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5月29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劉繼某、吳善某,被上訴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於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托我公司完成開發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等工作。我公司按協議完成了軟件開發並向大連某某大學交付了成果,該軟件已於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件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大連某某大學在原審中辯稱,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首先,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範第5條約定 "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但某某方舟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校方只好自行組織人員完成該項工作,故校方沒有義務支付剩余款項。學校沒有義務支付剩余款項。二、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整個工程的驗收負責,而不是對某某方舟開發軟件的驗收,通過驗收不等於軟件交付合格。
壹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受托人之壹與案外人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托)合同》,接受長江南京航道局的委托對六合口段某某航道及智能航運建設示範工程網絡設備采購、集成及應用軟件開發部分進行建設。2007 年 10 月 2007 年 10 月 10 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 SZHD-04 標段)的部分項目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共同完成 SZHD-04 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 (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安裝調試; (3)航標遙測遙控標準的編制;(4)對用戶的相關技術培訓。.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的協調管理以及與業主和所屬單位的協調管理; (2)負責向乙方提供 SZHD-04 標段合同中與合作項目相關的內容; (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研制過程中所需的所屬單位的技術資料和試驗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準確的協作項目技術說明書,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5)規範要求; (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協作項目。4、甲乙雙方協作項目內容完成時間為 SZHD-04 合同開工後三個月。5、協作項目的驗收標準為 SZHD-04 合同及雙方簽訂的技術規範。6、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按約定完成協作項目 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協議規定的款項 ...... (3)如甲方未按本協議規定支付協作費,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追償違約金。......10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所附技術規範第五條 "系統開發計劃 "規定:"系統開發周期為 2007 年 10 月 1 日至 2008 年 2 月 28 日,系統采用分階段驗收的方式。系統采用分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 (5) 1 月 10 日前,系統全面投入使用。(6)2 月 10 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的現場測試工作,進行階段驗收並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以下材料和文件:a、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b、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和測試報告等;c、使用手冊(含在線幫助)。(8) 2 月 28 日,系統竣工驗收。"甲、乙雙方代表在協議上簽字。2008 年 1 月 10 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協議完成系統的全部功能。2008 年 1 月 15 日,大連某某大學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項目合作開發費用 20 萬元。大連某某大學以 "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件的源代碼 "為由未按照約定於2008年2月28日進行竣工驗收,並壹直未支付剩余的20萬元開發費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工作人員王勇向大連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發送了壹封電子郵件,內容為 "王先生: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代碼,請查收 ......"2010年1月19日,王德強給王勇發了壹封郵件,內容為 "王經理:妳好嗎?王先生。交通部於2月底或3月初開展長江南京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現楊先生已赴南京準備驗收材料。由於貴公司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沒有提交給我們,影響了我們和貴公司的信譽。希望貴公司能按照我們雙方的約定提交全部源代碼,以免影響工程的竣工驗收和付款。"第二天,王勇給王德強回復了壹封郵件,內容為 "1、關於源代碼,我公司於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到妳在雅虎的郵箱,當時的理由是交通部驗收工作,然後驗收成功了2、2009年妳每次問及關於20萬元余款回款的問題,妳都說驗收結束後等待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於我們來說工程結束後再付款。南京的審計工作,對於我們來說,項目上的培訓、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我們目前正在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4,請妳們將項目的余款20萬元結清,以支持我們在項目上的售後服務工作,否則我們將無法支持項目的售後服務工作,到時後果自負。屆時後果自負。5、關於項目余款 20 萬元的結算日期,請給我們壹個明確的答復"。2010 年 2 月 2 日,王德強給王勇發了壹封郵件,內容為:"王經理:妳好。南京某某航道工程將於2月28日完成交工驗收,工期壹年,交通運輸部擬於3月初召開南京某某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特此通知。"在這封郵件中,大連某某大學沒有再提及源代碼。訴訟中,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員工王勇發給王德強的 "航標業務系統(源代碼)081230.rar(4.7M)"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源代碼。
此外,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六合河口段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通過交通運輸部竣工驗收。
壹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托)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說明書、中信京證字(2011)第20678號公證書、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壹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壹方不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開發費用為 40 萬元,大連某某大學在支付 20 萬元後,剩余開發費用壹直未支付,已構成違約,應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剩余 20 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逾期付款也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連某某大學支付20萬元軟件開發費用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大連某某大學提出 "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的義務,其自行組織人員完成了相關工作 "及 "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不是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的驗收。驗收通過不等於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件合格 "的抗辯,因為大連某某大學委托某某方舟公司完成開發的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屬於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壹部分,如果該部分沒有通過驗收,則整個項目也不可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亦舉證證明其向大連某某大學提供了該項目的源代碼,而大連某某大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件不合格,該源代碼並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組織工作完成了相關工作,故對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述抗辯意見,壹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零九條、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壹百壹十三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某某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萬元。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告大連某某大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軟件開發費2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民族事務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3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大學負擔4300元,由原告北京方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3070元。"
宣判後,大連某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安裝、調試、編制和技術培訓,其應在2008年2月20日前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的測試以及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某某方舟公司既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件和源代碼等文件,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原審法院僅認定某某方舟公司通過郵寄方式提交源代碼的事實,而未審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就此認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並判令大連大學支付貨款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了源代碼,並未證明附件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該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指標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驗收合格,且大連大學對其交付的源代碼不予認可。最後,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由履行義務的壹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壹審法院認定大連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碼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是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結果正確,應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如下:壹、大連某某大學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未按規定采用他人開發的軟件,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亦與其在電子郵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連某某大學否認收到源代碼是為其賴掉20萬元滯納金制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三、原審判決對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合法的。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充分,沒有進壹步的證據,大連某某大學應當舉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相反證據,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四、原審判決對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能夠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對原審判決予以確認。
二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壹、技術開發(委托)合同,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為1192萬元,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占整個項目的3。3%,整個項目的驗收並不意味著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是合格的,大連大學有能力完成涉案軟件的開發;
證據2、源程序光盤,系大連大學自行完成,證明項目驗收時並未使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個項目的驗收並不能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通過了驗收;
證據3、(2013)大中民證字第41591號公證書,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是由大連大學自行完成的"。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2008年11月25日大連大學已明確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負責的通信及業務系統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提交源代碼,證明大連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
證據四、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對二審後大連大學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第壹,上述證據與壹審事實不符,也與其之前的陳述相矛盾,是偽造的證據;第二,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大連大學單方面的事情,與雙方合同履行無關;第三,上述證據已經超過舉證期限,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證據1是大連某大學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托)合同》,大連某大學在壹審中已提交該證據並被壹審法院采信,不應在二審中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是本院在二審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大連某某大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關於其自行研發的涉案軟件的相關證據,但由於該證據為電子數據光盤,具有易修改和無痕跡的特點,其真實性無法查證,某某方舟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且該軟件本身的成果也無法證明其為涉案軟件的研發主體,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證據 3 在郵件中已履行了公證程序,其真實性應予以認定,郵件內容系本案雙方當事人就軟件的交付進行的溝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證據4是在二審結束後提交的,但大連某某大學在壹審過程中已提交鑒定申請,後被法院以無司法技術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為由拒絕、由於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是大連某大學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在鑒定過程中的鑒定材料即為王德強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電子郵件《烽火業務系統》。該 "烽火業務系統源代碼 "電子文件的輸出計算機未做潔凈度檢查,不能認定檢材來源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連大學的王德強向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送了壹封電子郵件,內容為 "妳好。此前發送的(通信與業務系統)源代碼不完整,缺少工程文檔、方案文檔等,請王經理與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現在驗收材料就差這兩部分源代碼沒有提交,這勢必會影響驗收前軟件系統專家評審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的進程。請王經理配合做好源代碼的提交工作"。2009 年 2 月 15 日,王德強給王勇發了壹封郵件,內容是:"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定於2月26日、27日召開某某航道工程專家評審會暨工程驗收會,通知已經下發。請王經理在 17 日之前將最新完整的航標服務和通信源代碼發給我,以便用戶(監理)驗收。另請王經理安排王波25日到南京報到。謝謝"。2009 年 2 月 23 日,王德強給王勇發了壹封郵件,內容是:"王經理您好,附件是 26 日應用軟件系統開發質量評估會議議程和 27 日交接驗收議程,請王經理確認收到。驗收工作事關重大,請大家顧全大局,妳我都不能出任何差錯。希望大家善始善終,盡快安排王波到現場做好這次驗收工作。"
2013年7月15日,法院就該項目向大連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信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界面,其從未將自行開發涉案軟件的相關情況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法院認為,某某方舟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就開發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本案的焦點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本案的軟件開發義務,某某方舟公司對本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內容壹致的電子郵件公證書,其已於2008年12月31日將最新的 "烽火業務系統源代碼 "電子文檔發送給大連大學項目經理,直至2010年1月仍堅持做售後服務工作、大連大學項目負責人於 2009 年 9 月 23 日將 "烽火業務系統源代碼 "電子文檔發送給大連大學項目負責人。大連大學項目負責人於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件系統開發質量評審會和次日的交工驗收,並於2010年2月2日邀請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經理參加南京某某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結合長江南京至河口段某某航道和智能航運示範工程竣工通過交通部驗收的事實。結合長江南京至六合河口段航道與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於 2010 年 9 月 20 日通過交通運輸部竣工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某某方舟公司已交付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並通過驗收,完成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但舉證責任的分配並非壹成不變,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自身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並無不當,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關於原審法院關於舉證責任分配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件和源代碼等文件,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在項目交付時間方面,雖然《合作協議》所附《技術規範書》約定系統驗收時間為2008年2月20日,但《合作協議》約定某某方舟公司完成項目竣工時間為SZHD-04招標合同生效後3個月。鑒於本案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為長江南京至六合河口段某某航道及智能航運示範工程整體項目,項目完工時間受整體項目進展程度的制約、某某方舟公司開發完成的軟件需要由大連大學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並服從大連大學的項目管理和調度,而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2月20日SZHD-04合同段開工後三個月。而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最新源代碼是2008年12月31日,其首次提交源代碼的時間早於此時間,大連大學在2008年11月25日的郵件中也予以認可。同時,大連某某大學在與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也從未對交付時間問題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某某方舟公司按期履行義務予以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大連某某大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於驗收問題,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範》規定 "由用戶指定第三方對系統軟件功能和技術指標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和檢驗結果符合驗收條款要求的,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雖然雙方未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但大連某某大學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即視為驗收合格。此外,根據大連大學 2009 年 2 月 15 日和 2009 年 2 月 23 日的郵件內容,大連大學已通知某某方舟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工程整體驗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子項目未通過簽字驗收的責任不在某某方舟公司,可視為整體工程通過了子項目竣工驗收。
大連某某大學抗辯稱通過驗收的項目是其自行組織人員研發的,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而從本案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某大學驗收合格後支付40萬元,而大連某某大學於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系統全部功能後已支付20萬元的開發費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多次催要剩余開發費用的情況下,其從未提出放棄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並由其自行開發、也未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在2009年和2010年仍向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發送郵件邀請其參加應用軟件系統開發質量評審會和南京某某渠道項目竣工驗收會,顯然有悖常理。而且,大連大學項目負責人也認可通過交通部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采用某某方舟公司設計的界面的情況。因此,大連某某大學對於其所驗收的項目系其自行研發的抗辯不能舉證,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某某方舟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余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價款和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