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沒有十倍賠償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知情,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明知的事實,那麽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有其他證據印證其知情的,也可以對其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假藥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病人使用的藥品是假藥。
2、病人有損害後果。假藥對病人的損害後果有兩個方面,壹是使用後直接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二是使用後雖無直接損害,但卻達不到治療目的,造成可以治愈或者減輕的病情惡化,延長治療時間,增加經濟損失或者出現病人殘疾、死亡。目前關註第壹種損害後果的較多,而忽略了第二種損害後果。
3、使用的假藥與病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假藥索賠訴訟屬於產品責任糾紛,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醫療機構相對於患者來說是藥品的銷售者。無論其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向患者承擔民事責任。醫療機構向患者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制造假藥的經銷商、生產者追償。患者在假藥索賠民事訴訟時有選擇權,可以從最有利於自己的角度考慮,選擇起訴醫療機構、銷售商、生產者中的任何壹個,也可以把醫療機構、銷售商、生產者作為***同被告起訴,三方應當互負連帶責任。
二.銷售假藥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
(壹)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什麽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生產假藥屬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