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證明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診所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診所備案證明編號和有效期限;
3、診所備案的具體內容和範圍,如診療科目、服務對象、人員配備等;
4、診所備案審核部門和審核時間等信息。
門診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1、門診部備案信息表;
2、門診部房屋平面圖(門診部按照房屋使用比例標識,標明功能分布和面積大小);
3、門診部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及使用合同;
4、門診部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資質證明、執業證書復印件;
5、其他衛生專業人員名單、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6、診所規章制度;
7、診所儀器設備清單;
8、附設藥房(櫃)的藥品種類清單;
9、診所的汙水、汙物、糞便處理方案,診所周邊環境狀況;
10、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綜上所述,備案證明是診所合法經營的必要證明,也是診所與患者之間信任與合作的重要依據。同時,備案證明也是衛生行政部門監督診所合法經營管理的監管手段,有利於保障公眾健康安全。
法律依據: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舉辦中醫診所,報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開展執業活動。
第五條
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具有中醫類別的《醫師資格證書》並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註冊的執業醫師,或者《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中醫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