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生產經營、市場退出等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持續優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踐行“有呼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以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範、法治體系完善的國內壹流營商環境為目標,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需求導向、結果導向,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服務市場主體聯席會議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壹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實現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化、常態化。
負責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按照國家統壹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通過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組織開展營商環境狀況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宣傳,推廣典型經驗,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客觀公正地監督營商環境,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優化營商環境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利和義務維護本地區的營商環境。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場環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公平競爭、市場退出、市場主體保護等方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生產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為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便利。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統壹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業務規範、數據標準和服務平臺建設,優化企業開辦流程,縮短企業開辦時間,實現企業開辦壹表申請、壹窗發放、壹天辦結和零費用,提升企業開辦便利度。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對所有涉及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實現“照後減證”或者“準入”“準營”同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壹照多址”“壹址多照”改革,簡化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手續,放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登記經營場所限制,規範經營範圍,降低經營成本。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執行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面清理違反市場準入管理規定的政策文件。
省政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行動態調整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實施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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