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手續前,應當按照屬地監督管理原則,向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互聯網藥品經營許可證辦理視申請企業條件而定。申請在互聯網上提供藥品信息服務,應當符合業務要求,並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網站域名註冊的相關證明或者證明文件、藥品信息合法證明等材料。詳情請咨詢當地工商部門。
法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二)具有完善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網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