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報告(以正式文件申報,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需提供上級法人企業簽署的變更申請報告)、《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營業執照、GSP認證證書(非法人分支機構提供通過GSP認證檢查並經省級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署的GSP認證證書)
1.經營方式變更:企業分立、合並,改變經營方式,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
2.增加經營範圍:按照與新經營範圍相適應的開業驗收標準的要求,提交相關人員材料和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3.變更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含增刪倉庫):提交新地址平面圖、倉庫內部結構及外部全景彩色圖、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申請人不是企業申請材料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2份;
註:申請人在辦理本行政許可事項時需要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請在本行政許可事項下登錄並壹並辦理,可提交相同申請材料復印件1份。
標準:
1.檢查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變更是否出具上級法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2.申請材料應當完整、清晰,需要簽字的應當簽字,每份復印件應當加蓋企業公章。打印或復印在A4紙上,按申請材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3.申請材料需要復印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日期並加蓋企業公章。
崗位負責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受理人員。
工作職責和權限:
1.根據標準檢查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及時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將《受理通知書》作為受理憑證發給申請人。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受理人員應當壹次告知申請人當場補正相關材料,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並註明已經補正和需要補正的內容。受理人員不能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的,應當填寫《受理材料憑證》提交申請人,並填寫《行政許可移送單》。當天,他們將申請材料轉送市場監管部門審核人員審核,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並在3日內將《補正材料通知書》、《行政許可轉送表》和申請材料退回受理人員,雙方簽字。受理人員應當在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的次日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並將告知的時間和方式記錄在《行政許可移送單》上。
4.材料經補正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及時受理,並填寫《受理通知書》作為受理憑證移交給申請人;補正後材料仍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將不予受理通知書及全部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5.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者申請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審查機關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書、材料受理證明和不予受理通知書應加蓋省局受理專用章,並註明日期。
7.對已受理的申請,應及時將受理通知書及全部申請材料移交給市場監管部門審核人員,雙方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