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實守信,對消費者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形成完善、統壹、規範、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消費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工作需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決食品安全重大問題;
(二)分析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
(三)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四)監督檢查食品安全重大政策的落實;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轄區監督管理責任制,明確事權,劃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行政、旅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交通運輸、航運部門負責水上航行船舶內食品經營的監督管理。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大型食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旅遊景區、食品工業園區等特定區域、場所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有權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知識的宣傳教育,並將其納入普法、科普和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促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行業食品安全水平。
要利用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查處,接受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要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食品安全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在本部門公布受理舉報單位的地址、電子郵箱和舉報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兌現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