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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釋義:第九十二條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藥品廣告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由頒發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壹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批準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藥品廣告審查職責,經批準發布的廣告含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該條是關於企業違反本法《藥品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藥品廣告審查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該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對藥品廣告的發布作出規定,要求企業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布藥品廣告,並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藥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藥品廣告不得以國家機關、特定機構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非藥品廣告不得涉及藥品宣傳。同時,禁止在大眾媒體上為處方藥做廣告。違反者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藥品廣告管理規定的,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廣告行政機關應當依據《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未經批準發布藥品廣告的,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藥品廣告內容與有關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的,藥品廣告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利用特定機構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處方藥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 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制止。使用國家機關名義作證明的非藥品廣告涉及藥品宣傳的,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並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

2.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已發布的廣告批準文號,壹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批準申請。這意味著,自藥品廣告批準文號被撤銷之日起壹年內,該企業沒有該品種藥品的廣告資格。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裏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有關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其行為符合刑法有關犯罪的構成條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認真履行藥品廣告審查職責,對真實合法的藥品廣告核發廣告批準文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審查職責,經批準的藥品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審查職責,經批準的藥品廣告有虛假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者、事後認可和支持單位違法行為的領導、因疏於管理或放任自流而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本單位違法行為的人員。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處分有六種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裏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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