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規劃區私有房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縣城規劃區(以下簡稱區域)私有住房建設管理,規範住房建設行為,促進土地節約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私有房屋的建設。本辦法所稱私有住房建設,是指土著農民(戶)和城鎮居民以居住為目的的私有住房建設,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
《辦法》第三條所稱土著農戶(戶),是指縣城規劃區內村和居民小組人均集體農業生產用地(不含零星地塊)在100畝以上的農戶。自然出生或遷入結婚,或因國家建設移民長期在村(居委會)定居,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村(居委會)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居委會畝。
城鎮居民是指居住在城市規劃區內除原農民(戶)以外的所有居民。
四、在縣城規劃區內建設私人住宅,必須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中規劃的原則,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
第五條原住農民(戶)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建築面積在縣城規劃區內分為公寓樓安置區、集中聯建區、遠郊私房區。
第六條縣城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七條縣規劃區內征用(征收)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按照《常德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第二章縣城規劃區原住民農民(住宅)建築管理
第八條公寓樓安置區是指國家建設征地拆遷安置過程中,依法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多、中、高層住宅安置拆遷戶,並實行統壹物業管理的區域。
集中聯建區是指規劃的農民住房小區內,原住農民(戶)經依法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自建房屋的建築面積。
遠郊私房面積是指根據村莊統壹規劃和村莊住宅建設規劃建造房屋的建築面積。
公寓樓安置區範圍:
老城區:西至三江口鐵路橋,東至財政局,北至劉嬌鐵路,南至溧水;
東城區:西至財政局,東至機場路,北至劉嬌鐵路,南至溧水;
南區:西至裕昌路,東至新建路,北至澧水,南至石長鐵路,沿電廠專用線至月亮路。
集中共建區範圍:
雙紅社區居委會、重陽社區居委會、關山社區居委會、蓮花社區居委會、新昌社區居委會、顧雍社區居委會、劉加平社區居委會、雙新社區居委會、月亮山社區居委會、天宮山社區居委會、曹家棚社區居委會、除公寓樓安置區外的陳石廟社區居委會、楊二分局社區居委會、易家渡鎮。
遠郊私房區範圍:集中聯建區以外的公寓樓區和縣城規劃區。
新老S省道石門縣城至慈利,S省道雙紅社區至新關鎮,中心線兩側各米範圍內,嘉善路、蔡紅路中心線兩側各米範圍內,禁止新建私人住宅。
公寓樓安置區、集中聯建區、遠郊私房區的具體範圍以縣規劃管理部門公示的《石門縣規劃區私房安置區域規劃圖》為準。,
縣城規劃區私有房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9個縣規範縣城規劃區私房建設協調機制,負責縣城規劃區私房建設的協調管理,指導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寓樓安置區和農民住房小區建設。
公寓樓安置區建設的十項資金來源:征地項目房屋拆遷補償費和相應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征地項目應支付的公寓樓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費;選擇公寓樓的安置對象應支付的購房款;其他可用於公寓樓安置區建設的資金。
第十壹條公寓樓安置區的規劃設計要滿足土著農民(戶)生產生活的需要。在公寓樓安置區內,商業、辦公等公共服務用房和堆放生產設備的雜用房可按居住區總建築面積的適當比例配建。經營性用房的產權屬於相關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隨意轉讓。優先承包租賃小區內的安置戶。經營性用房收入首先要滿足住宅區物業管理和公共設施維護的需要。
第十二條在公寓樓安置區內,因建設項目征(收)用集體地塊安置戶在戶以上的,必須按公寓樓規劃建設進行安置,安置戶不願選擇公寓樓安置的,按照《常德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實行貨幣安置;分戶以下的宗地拆遷安置戶可以選擇公寓樓安置和貨幣安置,也可以選擇進入農民住房小區按規劃實行集中聯建。
第十三條公寓樓建設符合農民住房用地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手續,並享受農民住房稅收政策。
第十四條屬於村(居)委會D級危房且符合公寓樓安置區入戶條件的土著農民(戶),只能按規劃進入農民住房小區實施集中聯建,或申請進入公寓樓安置。
對於申請集中聯建的原住農民,在發放規劃用地許可證前,應先拆除原有房屋,退回農田。經村(居)委會、鄉(鎮)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農民住房建設用地許可證。
申請公寓樓安置的,在辦理公寓樓安置手續前,應先拆除原住宅,基地還田。
第十五條公寓樓安置對象以基本戶為單位,凡符合分戶條件的,按分戶規定,安置戶均為分戶申報戶型面積。安置戶需提供戶口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戶需提供戶口本)和申請報告,村(居)委會進行嚴格審核後張貼到鄉(鎮)政府審核。審核通過後,村(居)再次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最後將上報縣規範縣城規劃區私有住房建設協調機制備案。
公寓樓安置戶按平均安置面積不超過平方米安置,原則上壹戶壹套。原則上,每戶居民可以在其居住區內以成本價購買底層的雜物間。
每戶安置戶享受平方米安置價和平方米成本價。超出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安置公寓最小建築面積不小於平方米/戶,大戶型建築面積不大於平方米/戶。
公寓式樓房的安置分配,樓層選擇由拆遷安置對象集中討論後,統壹抽簽確定,適當照顧老、弱、病、殘等特殊對象的拆遷安置,樓層差價按國家有關住宅樓層差價率結算。
第十六條公寓樓安置區土著農民(戶)確屬D級危房的,申請購買公寓樓住房,給予壹次性節地獎補。拆除危房並驗收合格後將土地返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萬元。
符合以戶建房條件的土著農民(戶)提前申請購買公寓的,給予壹次性節地獎補。萬元,但今後進行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時,他們將不再享受入戶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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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公寓樓建設竣工驗收後,安置對象可以入住,村(居)委會應當及時組織為其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費用計入建設成本)。公寓樓可依法轉讓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居)農村村民。原則上不允許買賣、轉讓。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的,應當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土地征用和房地產過戶手續。
第十八條公寓樓和安置小區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費用,屬於鄉鎮人民政府建設的,由縣級審計部門審核;屬村(居)委會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並在村(居)委會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公寓建築成本價,是指房屋的重置價格,包括征地費用,即建築安裝費+綜合費+征地費用;市場價格是指住房市場的銷售價格;安置價格是指縣政府給予壹定補貼且低於成本價的收購價格。
以上安置價格、成本價、市場價由縣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二十條公寓建設應當吸收安置對象代表參與公寓設計、成本核算和質量監督。
第二十壹條集中連片建設地區國家建設征地拆遷安置提倡實行公寓樓安置,原則上大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實行公寓樓安置。
第二十二條土著農民(戶)在公寓樓安置區和集中聯建區建設的房屋,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並全部進入農民住宅區。任何個人不得在農民住宅區外改建或新建私人住宅。
土著農戶(戶)所在村(居)民小組無集體建設用地或人均農業生產用地(不含零星地塊)以下的。畝,不得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房。
第二十三條公寓樓安置區和集中聯建區符合建築條件。土著農民(戶)進入住宅區建房,以本辦法實施前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戶為基本戶,每戶建築面積除道路共用面積外不得超過平方米。確需按照按戶建房條件建房的,應當將舊房拆除,遷入農民住房整體建築面積,基本戶和分支戶總面積可以增加到平方米以內。
第二十四條新建戶的公寓樓、遠郊私有住宅區和集中聯建區的原有宅基地,經翻耕後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由原戶承包,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遠郊集中聯建區和私有住房區土著農民(戶)的資格認定和建房審批程序,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及《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符合建房條件的土著農民應準備戶口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需戶口本)、申請報告等材料,然後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張榜公布日期屆滿無異議的,按程序整理信息,報鄉(鎮)政府審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依法批準的宅基地審批結果。
第二十六條土著農民申請建造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原農戶(戶)將住宅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改作其他非住宅用途的;
(二)被拆遷的原農戶(戶)已采取公寓安置或貨幣安置(私有住宅收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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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農戶(戶)在拆遷後仍有壹處或多處私有房屋(含公寓房,不含商品房)的;
(4)戶籍未遷出,配偶有宅基地或已在工作單位享受住房補貼(含房改單位購房)的農村已婚婦女或女婿;
(五)土地來源不合法的;
(六)村(居)民翻建房屋不拆舊建新的;
(七)原私有住宅人均建築面積超過平方米申請分戶建設的;
(八)私人住宅建設選址不符合規劃的;
(九)公示期間,群眾舉報發現弄虛作假、不符合私房建設條件的;
(十)符合分戶條件的原農戶(戶)不同意整體遷入集中連片建設的農民住房小區並應按本辦法規定進入公寓樓安置而拒絕接受公寓樓安置的。
(十壹)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農村私有住房地區的原農民(住戶)住房參照集中聯建面積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建立土著農民(戶)認定制度,縣城規劃區內的村(居)委會土著農民(戶)由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按下列規定審核認定並公布。
條件和材料:①是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農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並履行本村村民義務的農民,提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及其戶口簿復印件;
(2)村(居)委會對縣城規劃區內未建房的農民和公寓樓的安置房出具證明;
③如果村(居)組人均農業生產用地大於。畝(不含零星地塊),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村(居)民代表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決議。
程序:①各村(居)委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定的農民人數和戶主姓名列入名冊,由村(居)委會無異議公布,村(居)人大審核。
村(居)委會將村(居)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名冊提交鄉(鎮)國土資源所(分局)和農村經營管理站進行初審,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然後報鄉(鎮)人民政府集體研究。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土著農戶(戶)名冊,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告;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退回原上報的村(居)委會糾正後,重新上報。
第三章縣城規劃區內城鎮居民的房屋管理
第二十九條嚴禁城鎮居民零星新建住宅。嚴禁城鎮居民以任何形式購買或租賃農村集體土地建私房。嚴禁非法買賣、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城鎮居民住房只能進行住宅修繕、加固,不準重建:
鐵路、公路、港口、道路、綠地、輸配電線路設施和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流、水庫、水源、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防洪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場、焚燒、汙水處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依法需要保護的土地;
、公寓樓安置區和集中聯建區;
、縣城規劃範圍內的建設需要拆遷的;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壹條公寓樓安置區和集中合建區以外的城鎮居民原住宅用地享受行政劃撥申請原地改造或者原出讓住宅用地未到期申請原地改造的,必須在符合縣城規劃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申報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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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公寓樓不符合公寓樓購買或安置資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並依法依規追究被批準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審批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符合連諫和郊區私有住房條件,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審批無效。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的房屋應當依法拆除,對承辦人和責任人依紀依規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土著農民(戶)申請在農民住房小區新建住宅或公寓樓,拒絕退耕的,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房,鄉(鎮)政府、村(居)委會不得辦理公寓樓入住手續。否則,審批無效,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非法占地查處,並強制拆除;同時,監察機關或者其主管單位應當依據職權,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並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第三十四條嚴禁個人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違者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非法轉讓土地或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法律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批準建設私房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縣城規劃區內建私房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職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履行法定職責,對弄虛作假、枉法的,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危險房屋由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需進行鑒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私有住房住戶,應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個月內開工建設,個月內竣工;已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等其他手續的,應當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個月內補辦手續,並在審批之日起個月內開工建設,竣工投入使用;逾期未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不予辦理,未開工建設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註銷或者宣布無效原審批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原農戶(戶)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批準的宅基地不在規劃確定的農民住房小區內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取消原審批手續,確需建房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進入農民住房小區,實行集中聯建。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121年1月1日起實施。《石門縣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縣城規劃區農民建房的暫行規定》(石〔XX〕號)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