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壹般符合以下條件:(1)參保人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做到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三)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高於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低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醫保報銷比例:
1,門急診醫療費用:年度內(1 10月1 2月31 2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
2.結算比例: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合同期內報銷50%,個人自付50%;壹年內,派遣人員門診、急診累計報銷最高限額為2萬元。
3、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在指定醫院門診的醫療單據(包括大額部分的收據、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三類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參保人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術後需要服用抗排異藥物時,由參保人就診的二、三級定點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疾病的門診治療和取藥僅限於批準治療的定點醫院,不能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範圍的,參照住院結算。
醫療保險報銷所需證件和材料:
(壹)當地居民醫保定點醫院報銷辦法
1.入院後三日內,患者憑入院通知書和醫療保險憑證到定點醫院醫保辦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手續。住院期間,醫療保險憑證由醫院醫保辦保管,出院結算時退還本人。
超過三天不辦理掛號手續,住院費用自行承擔。
2.出院時,應先去醫院醫保辦辦理醫保出院結算手續。
3.參保居民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患者出院時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院直接報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