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書不是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只票據,比如收款票據、發票等。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壹種文件。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並據以記賬。
二、簽署購銷合同應該包括的內容和條款
1、產品的名稱必須明確
使用地區習慣名稱時,雙方要意見壹致
2、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要清楚準確
對有的產品,在簽訂合同時,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明確規定合理耗損,超欠幅度和正負尾差等。
3、產品的種類、等級和質量
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對某些幹、鮮、活產品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後方可交易。
4、產品的包裝標準
按國家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由承運方與托運方協商確定,包裝物的供應由雙方當事人商定。
5、產品的價格
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簽訂。國家允許自主定價或議價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6、交貨期限和地點
要根據產品的生產周期、收獲季節、交換能力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易黴爛變質、易碎產品及鮮活產品,供需雙方則更要有明確的規定,可協商推遲或提前交貨日期。
7、交(提)貨方式
可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8、交(提)貨日期的計算
凡送貨和代運的,以發貨時運輸部門郵戳記準;實行提貨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貨日期為限。
9、要明確規定貸款的結算方式和時間
10、要對產品驗收的地點及辦法做出明確的規定
11、違約責任的規定要明確,發生違約時處理
12、還要有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它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