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查自糾背景與目標
隨著醫療改革的深入和醫保制度的完善,醫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成為醫療機構必須重視的工作之壹。本次自查自糾旨在全面了解醫保基金在本機構的使用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並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確保醫保基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自查自糾過程
1.設立自查小組:成立由財務、醫務、醫保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自查小組,負責本次自查自糾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2.制定自查方案: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自查方案,明確自查的範圍、內容和方法。
3.開展自查工作:按照自查方案,對本機構醫保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基金收入、支出、結算等方面。
4.發現問題並記錄:對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影響,並提出相應的糾正措施。
三、自查自糾結果
通過自查,我們發現了以下問題:
1.部分醫生對醫保政策掌握不夠深入,導致在開具處方和診療過程中存在不規範行為。
2.醫保基金結算流程不夠規範,存在部分費用未能及時結算或結算不準確的情況。
3.醫保基金使用監管不夠嚴格,存在個別違規行為。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提出了以下糾正措施:
1.加強醫保政策培訓,提高醫生對醫保政策的掌握程度,規範診療行為。
2.優化醫保基金結算流程,加強財務審核和監管,確保費用結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3.加強醫保基金使用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
四、整改措施的實施與效果
我們已經開始實施上述糾正措施,並取得了初步成效。通過加強醫保政策培訓,醫生的診療行為更加規範;通過優化醫保基金結算流程,費用結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得到了提升;通過加強醫保基金使用的監管力度,違規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
綜上所述:
本次醫保基金使用情況自查自糾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果,我們發現了存在的問題並采取了相應的糾正措施。下壹步,我們將繼續加強醫保基金使用的監管和管理,確保醫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為患者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