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溝油等不可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第四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實行收集、運輸、處置壹體化運行模式。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行業行為,參與制定相關標準,將餐廚廢棄物規範化分類存放和處理情況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第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範圍給予適當補助,並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投訴舉報管理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餐廚垃圾管理規劃,並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壹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餐廚垃圾管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餐廚垃圾的申報、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二條 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
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核發服務許可證,向社會公布。
餐廚垃圾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簽訂協議,並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或者行政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該協議。第十五條 新設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自首次產生餐廚垃圾之日起十日內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產生餐廚垃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或者餐廚垃圾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收集、分開存放,並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汙染防治設施;
(二)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垃圾;
(三)不得在餐廚垃圾中混放其他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廢棄物中;
(四)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指定放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確保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汙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整潔,並保持周邊環境幹凈整潔;
(五)在餐廚垃圾產生後24小時內將餐廚垃圾交與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
(六)不得交給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七)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河道、湖泊、溝渠和公共****廁所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