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領域,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予懲處的行為。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壹種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此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各章規定的壹些侵犯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銷售假藥罪、販賣毒品罪、受賄罪等,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經濟犯罪壹般有177個罪名。經濟犯罪:貪汙、賄賂、行賄、挪用公款、挪用資金、職務侵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逃避註冊資本、信用證詐騙、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走私普通商品、虛假廣告、侵犯商業秘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非法出售發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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